【案情经过】
原告某服饰店经营两个服装品牌,被告陈某甲长期从原告处采购货物。双方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通过微信下单、发货并不定期支付货款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025年1月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拖欠货款共计7.4万余元。同年1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对上述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此后,被告仅偿还两千余元,剩余7.1万余元货款经多次催要仍未清偿。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高观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欠款金额的确认;以及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虽无书面合同,但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及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的欠款金额。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被告出具《欠条》及后续还款事实,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1万余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依法支持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服饰店支付货款7.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日常商贸交易中,买卖双方因信任或交易习惯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送货单、对账单等进行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特别是当债务人出具《欠条》或《对账确认函》后仍拒不付款的情形,债权人可参照本案思路,通过收集微信记录、转账凭证及欠条等间接证据,依法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服务指引】
在长期的商业合作中,建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价款、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若因客观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务必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收货单、对账单及欠条等关键证据。发生拖欠货款情形时,应及时通过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并引导对方出具书面欠款凭证,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