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灯饰经营部经营者苏X与梁X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梁X向某灯饰经营部采购一批某灯饰公司品牌的玉石灯,合同金额3.3万元。梁X支付3万元货款后,苏X交付了灯具。后梁X发现灯具品牌不符,遂与苏X沟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灯饰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其罚款6万元。2024年1月,苏X与梁X签订《解决协议》,约定苏X提供正品灯饰并赔偿梁X6万元。后苏X仅支付5000余元,某灯饰经营部起诉要求调低违约金。梁X提起反诉,要求苏X及某灯饰经营部支付剩余赔偿款5.4万余元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1. 涉案《解决协议》是否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金是否应予调低;
2. 反诉被告苏X应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灯饰经营部在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签订赔偿协议不构成胁迫;且协议约定的6万元赔偿未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标准,不存在显失公平。苏X作为某灯饰经营部的经营者,其个人财产与经营部财产混同,且协议由其个人签署,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灯饰经营部与苏X共同向梁X支付尚欠赔偿款5.4万余元及律师费八千元;驳回某灯饰经营部的本诉请求。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品牌商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及消费者维权场景。特别是经营者在面临行政处罚压力下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又以胁迫或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撤销或调低违约金的诉讼情形。
【服务指引】
商家在经营中应严格审查商品来源,避免销售侵权商品。若不慎售出假冒商品,在与消费者协商赔偿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避免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签署高额赔偿协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及商品鉴定报告等证据,依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