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当事人苏X,于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注册大量网络电商平台账号,在多家线上店铺下单购买复印纸、电池、电动剃须刀、燕窝、汽车用品、家具配件、榨汁机、电热水龙头、电脑显示屏、电焊机、充电数据线、儿童自行车等各类商品。当事人收到商家寄送的货物之后,利用电商平台退货退款规则,在并未实际退回商品的情况下,填写虚假快递单号,虚构已经退货的事实,误导各商家以为货物已经退回,从而将货款退回至当事人账户。
本案被害人包含多家地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多家网络旗舰店的经营者,涉及十几家不同商家,作案共计129 单,涉案商品销售总金额2.5万余元。公安机关将当事人抓获归案,侦查完毕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较大,应当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
【案件焦点】
1. 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依据为电商平台商品销售标价,但涉案实物已经灭失,鉴定机构无法对实物真伪、实际价值开展价格鉴定,商品实际价值与网页销售标价存在差异,量刑时是否应当对该客观情况予以考量。
2. 在案证据无法完全排除部分交易属于刷单行为的可能性,该情节量刑是否应当予以兼顾。
3. 当事人具备坦白、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罪、庭前主动预缴罚金 5000 元等多项从宽情节,能否在量刑中充分体现,争取较轻的刑期。
佘坚娟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后,完整审阅卷宗全部证据材料,梳理全部 129 笔交易流水、订单截图、被害人陈述、扣押物证、价格认定相关材料。针对本案核心争议,辩护人提出完整罪轻辩护意见:第一,本案指控金额 2.5万余元是商品网页销售价格,因涉案实物全部未能扣押到案,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开展实物估价,商品实际市场价值和销售标价客观存在差距,请求法庭量刑予以考量;第二,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不能完全排除部分交易属于刷单行为,该客观情形量刑应当予以兼顾;第三,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悔罪;第四,当事人家属已经在开庭前代为预缴罚金5000 元,体现悔罪诚意,请求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佘坚娟律师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退货事实骗取多家商家财物,涉案金额2.5万余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结合辩护人提出实物无法估价、不能排除部分刷单可能性、坦白、初犯、认罪悔罪、预缴罚金 5000 元等情节,综合考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当事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 元(罚金已预缴);扣押在案手机、电脑主机作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