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某甲,因出租屋租赁事宜与某乙、某丙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持匕首将某乙手臂刺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某甲作案时患有双相障碍,案发时病情未完全缓解,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备受审能力。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向被害人赔付 1.8 万余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当事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焦点在于: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同时当事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合赔偿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情节,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无需判处刑罚。辩护人需要充分论证各项从宽量刑情节,推动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佘坚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虽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被追究刑事处罚,不留刑事犯罪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