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苏X为非法获利,多次向多人贩卖含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具体事实包括:苏X先后五次向蔡XX、杨XX、苏X丁、柯XX等人贩卖该口服溶液共计6瓶,获赃款八百二十余元。2018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苏X,并当场查获该口服溶液7瓶。经检验,查获的溶液含磷酸可待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苏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苏X向苏X己、杨XX、苏X丁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否成立;2. 苏X是否遭受刑讯逼供;3. 本案是否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4. 苏X主观恶性大小及被扣押的毒品是否应计入贩卖数量;5. 苏X是否具有坦白、初犯及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
苏X辩称未向部分人员贩卖毒品,且遭受刑讯逼供。辩护人冯XX、佘坚娟提出指控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涉案物品本质为药品且数量少、社会危害性小,苏X有服用习惯、主观恶性小,扣押物品不应计入贩卖数量,且苏X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家属已预交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关于苏X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相关贩卖事实有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认定;苏X称遭刑讯逼供无证据支持且体检无伤痕,不予采纳;涉案物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苏X虽本人服用,但为获利多次贩卖,主观恶性较大,扣押物品应计入贩卖数量;苏X多次作案且当庭翻供,不能认定为初犯和坦白。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苏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余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2部,追缴违法所得八百二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