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涉案两家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陈XX设立运营,搭建 “泰享购” 网络平台,采用 “一元云购” 模式经营。平台将商品平分成若干 1 元份额,用户购买份额获取抽奖码,份额全部售罄后随机抽取中奖者取得商品,其余参与者投入资金不予退还。平台专门开发 “回购秒款” 功能,中奖用户不需要实物,则交由秒款人员折价变现直接获取现金,继续参与平台投注,该模式本质属于变相网络赌博。
经司法鉴定,该平台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平台全部充值投注总金额14.7亿元,真实参赌注册账户 13万余个。本案当事人林XX,受他人发展,从事平台 “回购秒款” 业务,拥有平台专属负责人后台账号,共计 1.9万余条商品兑换记录,商城价合计6800万余元,专门对接平台中奖用户,为用户办理中奖商品折价回购变现,从中赚取差价收益。当事人没有参与平台出资、网站开发搭建,不参与公司整体利润分红,仅从事秒款这一后端辅助业务。
案发之后,包括当事人在内共计二十二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全部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赌资数额巨大,全部被告人均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建议法院依法判处。
【案件焦点】
1. “一元云购” 叠加 “回购秒款” 的商业模式,法律定性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共犯。
2. 在全案赌资高达 14.7 亿余元,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 量刑档次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如何评价,能否认定从犯,实现量刑降档减轻处罚。
3. 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坦白情节应当如何适用;当事人仅参与秒款环节,是否需要对平台全部巨额赌资承担刑事责任。
4. 当事人被冻结银行卡中,是否存在合法个人资金,应当依法甄别处置。
佘坚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报告、平台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等海量证据。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第一,如法庭认定罪名成立,当事人不属于平台的发起者、出资人、决策者,只是被发展参与后端回购变现辅助工作,在整个犯罪链条居于次要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从犯;第二,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当事人并未分得平台整体经营利润,仅获取业务环节少量收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四,当事人名下被冻结银行卡内存在个人合法资金,请求法庭甄别,区分涉案资金与个人合法财产,请求法院综合全部情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辩护人佘坚娟律师主要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平台以商品销售为外衣,实质销售中奖机会,属于射幸行为,构成变相网络赌博,本案全部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赌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区分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平台实际控制人系主犯,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本案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当事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羁押期限依法予以折抵。
本案涉案扣押、冻结的涉案资金、黄金贵金属、车辆、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法院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