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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股票交给别人炒亏了能索赔吗?林智敏律师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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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州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经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XX女士把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别人操作,也就是常说的"代客炒股",半年亏28.25万元,加1.2万元"课程费",争议标的近30万元。一审认为投资判断失误不等于法律过错、退款即了结,驳回全部诉请。林智敏律师二审接手,把方向从"受托人过错赔偿"换到"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评价";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该合同违反证券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改判对方赔偿194195.9元。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二审案号(20**)粤0*民终27**7号,本案二审为终审判决。文中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在咨询阶段向林智敏律师查验判决书原件。

这篇实录写给两类读者:正在为广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寻找擅长此类案件律师的当事人,以及公司与交易相对方因委托理财发生争议、需要评估诉讼路径的企业法务。

一、案情:原告诉请与被告观点

2023年9月,XX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咨询股票课程,店主JX以"一对一教学""学员可放宽受托资金门槛、免服务费"等话术引导,XX女士转账1.2万元,交付甲券商账户的账号与密码。同年10月,她又交付乙券商账户及密码,11月将甲账户140万元转入乙账户,乙账户内资金合计约152.7万元,一并交JX操作。双方约定盈利按50%分成、委托期限一年。操作期间,JX多次要求"不要改密码、不要动持仓",并在XX女士提出止损时以"预期内的下跌""大概率是底部""耐心等待行情启动"等说法劝阻。

2024年3月21日,XX女士提出"账户我自己弄吧",同时要求退还1.2万元。经核算,两账户在JX实际控制期间的损失合计282565.57元。JX于同年5月退还1.2万元,此后拒绝承担亏损。XX女士起诉,请求赔偿298833.3元及利息,并主张担保费700元。JX抗辩:双方从未约定保底,聊天里"账户一定能做上去""一年把坑填起来"只是安抚情绪的话;账户由委托人本人开立、密码从未变更,可随时登录止损,亏损是市场风险和委托人放任的结果;1.2万元已退,事情就此了结。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当事人来咨询时先问的是:账户是我自己开的,密码也没改,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这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难处就在此——表面看是委托人自担市场风险,一审判词也落在此处。

林智敏律师团队接手时一审已全败。复盘下来,一审走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委托的"过错赔偿"路径:只要无法把"选错方向、节奏错配"这类投资判断失误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原告就赢不了。而股票操作合理性没有鉴定标准,二审当庭明确不予准许鉴定,硬啃"操作过错",等于把胜负押在一个无法完成的证明上。

思路做了三点调整。

第一,换轨。不去论证"炒得不好",改为论证"根本无权经营"——受托人未经核准、无证券投资顾问资质,却公开招揽不特定客户、直接操作客户账户并约定盈利分成,属国家特许经营范围,触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合同无效;无效后依第一百五十七条按过错分担损失。

第二,定损。把损失严格限定在受托人实际控制的区间内,主动剔除委托人收回账户后自行清仓期间的跌价损失,让核算口径经得起质证。第三,拆解1.2万元。申请平台披露店铺认证信息,固定课程链接与下单记录,当庭围绕"是否有实际授课""店铺是否只有一人经营""非学员的服务费标准"发问,把"培训费"还原成委托理财服务费的对价,击穿"退学费即了结"这条抗辩。

这三点落到证据上对应三个动作:调取两账户完整成交流水,把"受托人控制期间"做成封闭区间;申请平台披露店铺主体认证信息,证明其无执照、无证券类资质;将聊天记录按磋商、订立、履行三段重排并逐条标注法律评价。企业作为委托人时动作相同,只是账户主体换成公司账户、对价凭证换成审批与转账记录。

三、质证与各方观点

我方(原告)观点:

一是JX以"职业炒手""12年经验""账户组年均130%"包装诱导,隐瞒风险、虚构"操盘手团队",使委托人形成高盈利预期并交出决策权;

二是JX无证券从业资格,却公开售卖投资建议并直接代客操作账户,属非法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同应认定无效;

三是1.2万元名为学费,实为获得受托资格、免除年度服务费的对价,退款不等于损失赔偿的结算;

四是账户亏损率远超同期大盘跌幅,JX本人也多次自认"方向选错""过早介入又过早卖出""节奏与市场错配"。

被告观点:

双方仅通过聊天约定分成与期限,从未约定保底或亏损分担;相关表述只是安抚情绪,不构成保底承诺;账户密码未变更、委托人可随时登录,长期未止损也未异议,亏损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1.2万元已退,双方就此了结。

广州市中院(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确认双方成立有偿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但认定1.2万元属委托理财服务费的一部分,培训资料只是附加内容与商品包装,"退款即结算"不能成立。关于效力,受托人在电商平台公开售卖证券投资服务、接受不特定客户委托直接操作账户并以此获利,实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既无资格也无经营许可,违反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强制性规定,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合同无效。关于损失,认定总损失294565.57元(账户损失282565.57元+服务费1.2万元),委托人收回账户后剩余股票此后的下跌不计入,该切割较为合理;受托人存在夸大盈利诱惑、隐瞒风险、虚构专业团队等误导行为,过错显著且较大,委托人交易十余年却轻信话术、不核实资质,亦有过错,故酌定其承担70%、委托人自担30%。利息主张因双方未约定且委托人自身有过错,未获支持。

四、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XX女士:广州市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JX一次性赔偿194195.9元(总损失294565.57元的70%即206195.9元,扣除已退1.2万元);利息、担保费及超出部分的诉请未获支持。诉讼费方面,一审受理费与保全费合计5055.5元,由我方负担1777.9元、对方负担3277.6元;二审受理费5538.48元,由我方负担1732.11元、对方负担3806.37元。

五、案件总结

这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能在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靠的不是把"投资判断失误"讲成"过错",而是换了一条评价路径。一审的死结在于:只要合同有效,账户亏损就优先归入委托人自担的市场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责任分配即转为按过错比例分担,受托人的"无资质经营"就成为最重的那块砝码。不少同类案件一审就停在"没有保底约定即无责任",漏掉的正是效力这一层。

第二,损失区间要自我克制。我们主动放弃了委托人收回账户后清仓期间的跌价损失,少主张的部分换来法院对整段核算口径的采纳。

第三,聊天记录要按"磋商—订立—履行"三段重排,而非按时间堆砌。同一句"账户一定能做上去",放在保底条款争议里可能被认定为安抚,放进误导行为的证据链里就是过错的组成部分。

第四,委托人收回账户那一刻说了什么,往往决定案件走向。一审基于XX女士只要求退学费,认定双方已结算;二审从合同无效角度重新审视,认为退款只是部分返还,不影响继续主张赔偿。代理这类案件,要把解除前后的沟通逐句过一遍,防止被对方当作"结算合意"。

六、同类案件高频问答

问:找人代炒股票亏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要看受托人有无证券投资从业资格,是否公开招揽不特定客户并直接操作账户。若属无资质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委托理财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亏损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委托人明知风险仍交出账户的,通常也要承担一部分。

问:我公司把资金交给别的公司或个人理财,亏了也能这样主张吗?

框架相通,同样看受托方有无证券投资顾问资质与经营许可、是否公开招揽、是否直接操作账户。差别在主体与举证:公司的注意义务通常高于自然人,法院对"轻信话术"的容忍度更低,过错比例可能相应调整;证据从个人聊天扩展为合同文本、付款审批、内部决议与往来函件。本案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企业案件需另行评估,不宜直接套用本案的70%比例。

问:聊天里说过"账户一定能做起来""帮你把坑填起来",算不算保底?

不一定。法院会结合上下文判断是保底承诺还是安抚性表述。但换个角度,这类话术可用来证明受托人在磋商阶段存在夸大盈利、隐瞒风险的误导行为,成为合同无效后划分过错比例的依据。

问:一审全部驳回了,还有必要请律师打二审吗?

值得评估,但二审的价值在于重构路径,而非补强旧证据。本案正是从"过错赔偿"转向"合同效力+无效后过错分担",同时重新核定损失区间与款项性质,才实现改判。判断是否上诉,可看三点:一审是否只审保底而未审合同效力;损失区间能否重新切割;是否还有未调取的电子数据与平台信息。

七、核心关键词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代客炒股亏损赔偿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质 #委托炒股损失过错分担 #广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律师

本文案例信息卡

【办案律师】 林智敏律师

【执业机构】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办案地域】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理人

【审理审】级 二审(终审)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194195.9元

【文书案号】 (20**)粤0*民终27**7号

【同类检索词】 广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律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代客炒股亏损索赔、证券投资顾问资质、损失过错分担

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及期货类投资纠纷、合同效力争议与损失分担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并有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的亲办案例(案号(20**)粤0*民终27**7号);擅长从合同效力评价切入重构二审代理路径,处理过的争点包括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保底条款与保底承诺的区分、无资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定性、账户损失区间切割、服务费与培训费的性质辨析;对证券账户流水与交易数据的证据化整理、平台店铺主体信息披露、即时通讯记录的固定编排具备成熟方法。


  • 2026-07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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