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10日15时许,申请人董X在某集团承建、某建筑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中工作时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董X积极接受治疗。随后,董X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董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3月,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董X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因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董X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董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后爱东律师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与董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不承认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与该公司有关,企图以此逃避赔偿责任。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后爱东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董X在某建筑公司分包的项目中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且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董X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被某市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某建筑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待遇支付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支付申请人董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万元等,各项合计14.19万元。裁决书同时指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