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衅滋事罪辩护|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当事人获不予批捕,最终适用缓刑免于实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胡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胡X在某 KTV 包厢聚会期间,同行人员因结账事宜与 KTV 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矛盾,继而爆发冲突。胡X跟随同行人员来到冲突现场,侦查机关据此认定其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对胡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寻衅滋事罪定罪后可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本案当事人胡X属于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接受委托初期,康蓉律师团队便向家属释X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重要法律价值。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正式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胡X,全面核实案件全部事实。据胡X陈述,案发当晚其受朋友邀约前往 KTV 消费唱歌,事前并不知晓同行人员会和 KTV 工作人员产生争执。冲突爆发之后,胡X虽跟随同行人员来到事发现场,但仅仅站在场外,既没有动手殴打他人,没有损毁公私财物,也未实施辱骂、恐吓等滋事行为,在整件事件当中仅属于被动跟随。
经过多次会见以及后续完整阅卷工作,律师团队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条文规定,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实施前述行为,才构成寻衅滋事。同时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胡X虽身处冲突现场,但并未主动实施寻衅滋事相关行为,在共同犯罪当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加之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多项从宽量刑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康蓉律师团队确立四大辩护方向:论证从犯地位、促成赔偿谅解、落实认罪认罚、争取缓刑适用。
首先,针对共同犯罪当中当事人地位与作用开展证据梳理。律师团队逐一研判全案证据,确认胡X并未主动挑起事端,冲突起因与其无关,未实施殴打、辱骂、损毁财物等核心滋事行为,仅仅被动跟随到场,站在外围,没有作出暴力、威胁行为,属于典型从犯。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 KTV 监控截图、同行人员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胡X未实施核心滋事行为,在本案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
其次,推动民事赔偿工作,化解本案社会矛盾。康蓉律师团队协助胡X家属对接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完成相应经济赔偿。经过律师多方协调,立足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角度沟通斡旋,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在寻衅滋事类刑事案件中,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司法机关作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再者,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一是胡X系共同犯罪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当事人为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是经家属协助完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良好;五是胡X拥有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再犯可能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辩护意见:胡X属于从犯;系初犯,认罪悔罪,已经赔偿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小;具备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社会危险性低,并无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对于此类被动跟随、未积极实施滋事行为的从犯案件,应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从宽处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团队完成深度阅卷,向检察机关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围绕从犯身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情节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中,就从犯认定、缓刑适用等核心要点与检察官充分交换意见。
案件移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庭审阶段康蓉律师团队继续围绕从犯认定以及缓刑适用开展辩护,庭审主要辩护观点如下:第一,胡X在共同犯罪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第三,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诚恳;第四,属于初犯,社会危险性小,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案件焦点
1、当事人仅被动跟随至冲突现场,未实施殴打、辱骂、损毁财物等滋事行为,在共同犯罪当中是否能够认定为从犯;
2、结合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项情节,对当事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3、针对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各行为人实际行为、作用大小作出罪责相适应处理。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胡X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当事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已经完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对胡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离开看守所。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律师团队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胡X系共同犯罪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确认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对胡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案中,康蓉律师团队抓住 37 天黄金辩护期,通过证据梳理完成从犯地位论证,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后续审判阶段持续推进缓刑辩护工作,帮助当事人成功规避实刑风险。判决之后,胡X得以回归正常工作与社会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