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辩护胜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律师有力辩护,当事人获不予批捕最终适用缓刑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康蓉律师 在线
北京浩天(宁波)律...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 辩护胜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律师有力辩护,当事人获不予批捕最终适用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林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林X系某网络传销平台 “×× 商城” 的区域推广负责人。该平台假借销售 “量子能量产品”“健康管理课程” 名义,要求参与者缴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费用取得会员资格,按照既定规则形成层级结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平台注册会员达数百人,涉案资金数千万元,据此对林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认定情节严重,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当事人林X属于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家属得知林X被刑事拘留之后万分焦急,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案件。接受委托初期,康蓉律师团队向家属释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讲解传销案件中 “组织者、领导者” 认定标准、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规则,以及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

 

康蓉律师团队受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林X,完整核实案件事实。林X供述,自己经由朋友介绍加入案涉平台,并非平台发起者、策划者以及资金控制人,对于平台顶层设计、资金流向等核心事项并不完全掌握,仅承担特定区域线下推广以及团队维护工作,全部宣传工作均按照总部统一模式执行,其名下会员实际由上级统一进行管理,自身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仅起到辅助作用。经过多次会见以及后续阅卷工作,辩护团队厘清本案核心争议,围绕案件事实开展全维度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第一,如何界定林X在传销组织当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结合当事人主观恶性、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事实,综合评判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

第三,审查逮捕阶段,林X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性,能否争取不予批捕。

 

依据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指在传销活动当中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或者对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辩护的核心难点在于,当事人从事区域推广行为,该行为外观容易被归入传销核心人员范畴,需要结合全部证据区分普通推广人员与真正的组织者、领导者;同时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认定是本案争取降档量刑、谋求缓刑的关键前提。

 

康蓉律师团队梳理全案证据,从四大维度构建完整辩护体系:一是论证当事人属于从犯地位;二是剖析当事人参与程度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三是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四是分阶段开展辩护,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力推动缓刑适用。

 

辩护律师通过调取工资流水、工作记录、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林X并未参与平台顶层架构设计,不管理、分配平台资金池,无权决定返利规则以及层级制度,对平台核心运营模式认知有限。平台由他人设立并掌控资金,林X仅执行总部下达的线下宣传推广、团队维护任务,处于被指挥的地位,对于传销组织扩张所起到的作用较为有限。

 

在主观层面,林X经朋友介绍入局,并非以传销作为主要职业,对平台深层运作模式认知不足;报酬来源于推广产生的少量收益,并未参与大额资金分成,获利微薄;本身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和传销组织核心成员主观恶性存在明显差异。

 

辩护团队梳理全部从宽情节:当事人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之后如实供述案情,成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侦查阶段就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体现真诚悔罪;拥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再犯可能性低,社会危险性小。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详尽《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明:林X属于共同犯罪当中从犯,初犯、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小;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辩护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提出传销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犯罪链条底端仅从事推广宣传的人员与真正组织者、领导者,不能将普通参与者直接等同于核心犯罪人员。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完成深度阅卷工作,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围绕从犯身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事实,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法定适用条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中,就从犯认定、缓刑适用等关键问题与办案检察官充分交换意见。

 

进入审判阶段,在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康蓉律师团队发表辩护意见:第一,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第三,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第四,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林X并非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当事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已经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为林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离开看守所。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林X在共同犯罪当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予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确认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对林X作出从轻处罚,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中,康蓉律师团队把握住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通过对从犯地位的精准论证,分阶段开展不予批捕辩护、量刑辩护以及庭审辩护,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最终拿到缓刑判决,规避实刑风险,当事人判决之后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康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康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康蓉律师
13302201****4418 执业认证
  • 北京浩天(宁波)律师...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甬水桥科创中心1号楼B区2层
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 180 6906 999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