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胜诉案例】寻衅滋事罪|认定从犯,康蓉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成功争取罪轻不起诉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郑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郑X在某 KTV 娱乐消费期间,同行人员黄X因琐事与隔壁包厢客人发生口角,矛盾升级后引发肢体冲突。郑X跟随同行人员进入对方包厢,虽未主动实施殴打行为,但被认定参与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据此对郑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寻衅滋事罪一旦定罪,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本案当事人郑X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家属得知郑X被刑事拘留后万分焦急,随即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处理。接受委托初期,康蓉律师团队向家属细致讲解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区分规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意义,为家属梳理案件应对思路。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郑X,完整核实案件全部事实。据郑X陈述,当晚其受朋友黄X邀约前往 KTV 唱歌,对于黄X与邻包厢客人产生矛盾的起因事先并不知情。冲突爆发之后,郑X跟随黄X等人进入对方包厢,仅站在包厢门口位置,全程没有动手殴打他人,没有损毁公私财物,也未实施辱骂、恐吓等滋事行为,在整起冲突事件中仅属于被动跟随。
后续经过多次会见、完整阅卷,团队结合监控录像、言词证据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本案核心辩护方向。
## 案件焦点
1. 郑X虽身处冲突现场,跟随他人进入涉案包厢,但是否实际实施寻衅滋事的核心滋事行为,在共同犯罪当中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2. 郑X具备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综合全案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康蓉律师团队认为,郑X虽出现在冲突现场,但并未主动挑起矛盾,没有实施殴打、辱骂、损毁财物等寻衅滋事的核心行为,仅被动跟随到场,在共同犯罪当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叠加初犯、坦白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综合评判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
## 律师辩护工作
### (一)论证从犯地位,提交证据还原客观行为
团队全面拆解卷宗证据,结合 KTV 监控录像截图、同案人员供述、被害人陈述等材料,向办案机关说明:郑X没有参与矛盾起因,未实施暴力、威胁类滋事行为,仅被动跟随,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二)积极协调促成赔偿谅解,修复社会关系
为化解案件矛盾,律师团队协助家属与被害人开展民事赔偿协商。家属积极赔礼道歉并赔付相应经济损失,经过多轮沟通斡旋,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赔偿谅解系寻衅滋事轻罪案件当中检察机关考量不起诉的重要酌定情节,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 (三)全面梳理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团队系统归纳当事人全部从宽情节:第一,郑X系共同犯罪从犯,属于法定从宽情节;第二,属于初犯,无既往违法犯罪记录;第三,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事实,构成坦白;第四,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第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诚恳;第六,拥有稳定住所与职业,再犯可能性低,社会危险性小。
### (四)侦查阶段递交申请,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围绕当事人初犯身份、从犯地位、社会危险性低、具备固定居所职业等理由展开论述。经审查,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为郑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离开看守所。
### (五)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多次专业沟通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团队完成全部阅卷工作,并开展内部案件研讨,站在控辩双向视角研判案件。律师向检察院正式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郑X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拥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多重从宽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再犯风险较低,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律要件,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期间,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线上沟通,结合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对于仅被动到场、未实施核心滋事行为的从犯,应当予以宽缓处理的辩护观点。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郑X系共同犯罪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郑X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留刑事案底,顺利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 办案小结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中,并非到场即全部按照主犯追责。对于被动跟随、没有实施主要滋事行为的人员,辩护律师应当重点甄别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充分挖掘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积极推动矛盾化解,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本案的成功办理,是精准把握案件事实、熟练运用刑事法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