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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成功|康蓉律师团队办理行贿案件,当事人获缓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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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成功|康蓉律师团队办理行贿案件,当事人获缓刑处理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李XX系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 年,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认定李XX于 2019 年至 2023 年期间,为帮助所在企业承揽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以及某学校建设项目,先后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合计一百八十余万元,涉嫌行贿犯罪。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当事人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承办本案。

 

接受委托之初,康蓉律师团队即向家属释明行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以及对应的量刑规范,并梳理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为公司利益实施的行为。本案行贿决策、资金来源、利益归属均指向企业,存在认定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的辩护空间,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二者之间量刑标准、追诉时效均有明显区别,罪名定性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刑事责任轻重。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四点:第一,案涉行贿行为应当定性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第二,当事人是否成立自首;第三,当事人认罪悔罪的情节如何评价;第四,综合全案情节是否可以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核查案件事实证据,调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财务账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材料,逐项开展辩护工作:

其一,针对定性问题展开重点辩护。辩护律师结合书证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案涉行贿是以公司名义开展,目的是为公司争取工程项目商业机会,行贿资金全部出自公司账户,项目产生的收益利润亦归属于公司。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有充分事实基础考量单位行贿的定性,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入罪标准、量刑档次差异巨大,定性问题对当事人责任承担起到关键性作用。

 

其二,主张当事人构成自首。当事人接到监察机关通知到案之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行贿事实,其中包含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其三,阐明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整个调查阶段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工作,主动提交合同、账册、转账凭证等材料,对案件调查推进起到积极作用。

 

其四,提交企业相关佐证材料。律师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企业工商档案、纳税记录、员工花名册,说明该建筑企业属于当地行业内骨干企业,吸纳两百余名员工就业;如若当事人长期羁押,企业极易陷入经营危机,进而影响员工就业与地方社会稳定。

 

其五,论证本案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量刑指导意见予以从宽减轻处理后,刑期可降至三年以下,满足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 裁判结果

 

案件经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提出的大部分核心辩护意见。本案最终认定李XX构成行贿罪,综合考量当事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兼顾企业对地方就业、经济发展的现实作用,依法对当事人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其经营企业得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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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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