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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剔减犯罪数额,依法从宽争取缓刑——康蓉律师团队承办孙X挪用公款罪案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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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剔减犯罪数额,依法从宽争取缓刑——康蓉律师团队承办孙X挪用公款罪案胜诉案例

一、审理法院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本案当事人孙X,原系浙江省某国有企业财务部出纳,长期负责该企业日常资金收付、账务核对等财务工作。2022年至2023年期间,孙X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擅自将企业对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所挪用资金分别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累计初始涉案金额45万余元。

经查,孙X挪用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均在挪用后一周内全额归还企业账户;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的资金,亦在挪用后两个月内完成归还。该案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孙X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担任孙X的刑事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细致核对每一笔资金挪用、归还的时间节点与用途,结合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向家属清晰讲解案件入罪逻辑、量刑档次及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锁定案件核心辩护突破口,制定精细化、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三、案件焦点

1、涉案部分挪用资金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入罪要件,能否依法剔减相应犯罪数额,精准核定最终涉案金额;

2、孙X主动报备违纪行为、如实供述案情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3、孙X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能否依法适用缓刑,实现从轻处罚、不予收监的裁判结果。

四、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深耕职务犯罪案件辩护领域,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逐项梳理证据、援引法律依据,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精准区分资金用途,依法剔减不符合入罪条件的涉案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的,需满足“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团队经细致核查案卷证据,明确孙X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的涉案资金,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且该部分资金均在挪用后两个月内全额归还,未达到法定“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入罪标准,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该辩护意见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被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成功将检察机关初始指控的45万余元涉案金额,核减至28万元,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量刑基准。

第二、固定自首法定从宽情节。

团队通过取证梳理证实,孙X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的相关线索、未对其开展调查的前提下,主动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备自身违纪违法问题,后续全程积极配合监察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无推诿,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全力促成全额退赃退赔,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为最大程度修复社会关系、弥补企业损失,团队积极沟通、协调孙X家属筹措资金,主动将核定后的28万元涉案款项全额退缴到位,彻底挽回涉案国有企业的全部经济损失,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梳理酌定从宽情节,论证缓刑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团队充分举证说明,孙X系初犯、偶犯,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本次涉案系家庭经济困难、一时疏忽所致,主观恶性极小。同时,孙X所在社区已出具书面社区矫正接收意见,具备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无再犯罪风险,符合缓刑适用的全部法定条件。

第五、精准界定量刑档次,争取轻缓刑罚。

本案最终核定挪用公款金额28万元,对应法定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团队结合孙X自首、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量刑辩护精准贴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

五、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全部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孙X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考量其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孙X判处缓刑。

本案最终实现当事人不予收监服刑的良好结果,既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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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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