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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重大改判|被控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成功变更罪名,刑期大幅降为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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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重大改判|被控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成功变更罪名,刑期大幅降为四年有期徒刑

 

**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结果: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采纳辩护意见,不认定贪污罪,改判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一、案情介绍

 

唐X,原系地区某某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同时受主管单位指定负责处理某笔国企不良债权回购相关工作。

涉案标的为一笔债务人系国有下属企业的银行债权包,债权本金 X 万余元,另有当地某国有粮油企业为该笔债权提供担保。2008 年,唐X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借用地区某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实际由其控制的地区某某面粉科技有限公司出资 X 万元受让该笔不良债权。后续该主体经过更名,先后从债务人和担保国企处多笔受偿,整体获利 X 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本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X 万余元。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唐X以民营企业名义购入本应由国有系统回购的债权包,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同时认定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其中贪污罪量刑最重,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唐X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团队向家属拆解贪污罪法定构成要件,围绕**公共财物的界定、贪污罪的行为手段、商业机会能否作为贪污犯罪对象**三大方向梳理本案辩护空间。团队研判认为,一审判决在罪名定性上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涉案的是带有市场风险的商业获利机会,并非刑法意义上已经客观存在的公共财物,行为模式亦不符合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的客观要件。

 

## 二、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全面复制、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唐X,逐一对指控事实、书证、言词证据进行核对梳理,调取债权转让往来函件、企业工商档案、当年债权处置评估材料、企业经营状态资料等关键证据,围绕贪污罪四大构成要件,确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不存在贪污罪意义上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

案涉债权受让属于市场不良资产商业交易,受让方已经支付对应市场对价。在交易发生之时,债务企业、担保企业均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不抵债,债权包变现前景不明朗,存在极高商业风险,下属多家国有企业客观上无力承接该债权。后续债权能够实现高额受偿,来源于后续外部资本注入、地方政策调整等多重不可预判的外部因素,并非交易当时就已经确定、可控的现实财产。伴随不确定性的商业获利机会,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 “公共财物”,不能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同时在案书证可以反映,主管单位对于民营企业实际参与受让债权的情况知情,并不存在被虚构事实欺骗产生错误认知的情形。

 

第二,案涉行为不满足贪污罪客观行为要件。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限定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与前述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其他手段,应当适用同类解释规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唐X实施虚构主体身份骗取主管单位同意的诈骗行为。债权转让协议是资产处置机构与受让民事主体签署的合法商事合同,整个交易流程不属于侵吞、窃取、骗取。一审判决将 “利用职权获取商业机会” 直接等同于贪污罪的犯罪手段,属于对刑法条文的扩大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本案行为性质更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唐X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义务,履职存在重大违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行为评价应当落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制范围,而不应升格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四,结合全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量案件背景,结合罪名变更对当事人予以合理量刑。

 

辩护团队将全部观点整理成完整二审辩护意见,提交全部佐证材料,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出庭检察人员开展专业沟通,同时引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强化法律论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亦当庭发表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三、案件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后,经合议庭评议,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核心辩护意见。二审判决认定:唐X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行为违反国有企业管理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履职义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成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原一审判决认定唐X构成贪污罪不符合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贪污罪依法不予认定。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中贪污罪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部分,改判唐X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当事人刑期实现大幅度下调,案件取得重大辩护实效。

 

## 办案启示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国企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刑事风险边界问题。职务犯罪二审改判难度极大,辩护的核心,是严格回归刑法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区分 “违规获取商业机会” 与 “非法占有现实公共财物”。商业机会、期待性利益,不能直接等同于贪污罪对象;对于 “其他手段” 应当恪守同类解释规则,不能将所有损公肥私的职务违规行为,全部直接评价为贪污犯罪。

办理该类案件,需要辩护律师打通刑事法律与商事、民事法律思维,对交易背景、资产风险、后续收益来源做完整事实梳理,结合指导案例,精准开展要件辩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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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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