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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成功核减大部分犯罪数额,实现量刑大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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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成功核减大部分犯罪数额,实现量刑大幅减轻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罪名:挪用公款罪**

 

## 案情经过

 

郑X原系浙江省某事业单位财务科会计。经宁波市当地某监察机关调查终结,认定郑X利用自身负责单位资金管理、账务处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清偿个人债务以及个人日常消费,初步认定累计挪用公款 280 余万元。其中监察机关认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清偿个人债务、日常消费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当事人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接受委托之初,康蓉律师团队即向家属释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数额认定规则,厘清不同资金用途对应的入罪标准与数额计算逻辑: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约束;挪用公款进行其他个人活动,则需要同时满足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两项条件方才入罪。本案辩护核心,就是对每一笔涉案资金的实际用途逐一甄别,剔除不符合入罪条件的金额。

 

## 案件焦点

 

第一,涉案各笔公款的用途定性问题。监察机关起诉意见书将部分用于日常消费、偿还信用卡的款项直接归入营利活动范畴,该定性是否准确,该部分资金是否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第二,存在 “挪X还旧” 情形下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当事人多次采取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笔挪用款项的行为,涉案金额是否可以简单累加,还是应当以案发时实际未归还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第三,案发前部分归还款项、自首以及认罪认罚情节,如何在量刑中予以评价适用。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调取郑X银行流水、理财账户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逐笔核对每一笔资金流向与实际用途,形成四项核心辩护意见:

1、区分资金用途开展定性辩护。经逐笔核查证据,辩护团队发现起诉意见书把多笔用于日常消费、偿还信用卡的款项认定为营利活动,但该部分资金实际属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行为需同时满足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其中多笔款项在三个月内已经完成归还,依法不应纳入犯罪数额。

2、针对 “挪X还旧” 开展数额计算辩护。本案当事人存在多次挪X还旧行为,也就是以后续挪用的公款偿还此前挪用欠款。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务观点,挪X还旧并未造成新的公款流失风险,犯罪数额应当以案发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金额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对每一笔挪用金额做累加处理。

3、就案发前归还情节提出量刑辩护。郑X在案发前已经归还部分挪用款项,归还行为虽不能免除定罪,但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4、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辩护。郑X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主动如实供述全部挪用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成立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 裁判结果

 

经康蓉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沟通辩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将指控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自 280 余万元核减至 80 余万元。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认定郑X挪用公款数额 80 余万元,综合考量当事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部分归还涉案款项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郑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较于原有指控数额对应的潜在量刑区间,本案当事人最终获得大幅度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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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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