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精细化辩护|多笔指控数额大幅核减,成功实现刑期降档
**承办团队**:康蓉律师团队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件罪名**:受贿罪
## 案情经过
当事人周X,原系浙江某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周X于数年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事项上,为多家企业(含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经营主体)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名企业负责人所送财物,涉及十五笔受贿事实,指控涉案金额 420 余万元。
周X对部分指控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多笔受贿金额的认定持有异议。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担任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犯罪数额 300 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本案辩护核心目标,是通过逐笔核查全部指控事实,剔除证据存疑的受贿金额,推动案件实现量刑档次降档。
接受委托之后,康蓉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周X,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对十五笔指控事实逐项拆解,梳理言词证据、资金往来凭证、客观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对比分析材料,多次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部分辩护观点,对指控事实与涉案金额作出第一次调整。但辩护团队并未止步已有成果,针对依然存疑的几笔指控,继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持续开展沟通工作。直至开庭之前,检察机关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再次删减部分争议受贿事实。
## 案件焦点
1. 多笔受贿指控中,行贿人证言与周X供述前后反复,部分金额的增加缺乏客观资金凭证支撑,该部分数额能否予以认定。
2. 部分指控受贿款项,行贿人无法证实资金来源,无银行流水、取现记录佐证,在证据存疑情形下,是否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
3. 案涉部分往来款项,双方是否真实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相关转账属于民事借款还是受贿款。
4. 低价购房类指控,交易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优惠,还是权钱交易下的不合理低价,是否应当评价为受贿。
## 辩护要点
1. **比对言词证据矛盾变化**:团队将每一笔事实中行受贿双方的笔录逐一对照,发现部分笔录后期陈述金额相较前期大幅提高,但对于增加金额,既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又缺失对应的资金来源客观证据。律师整理言词证据对比表,指出证据变化中的逻辑矛盾,提出超出原始客观记录部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2. **核查行贿款来源客观证据**:针对多笔指控,辩护团队重点审查行贿资金来源。对于仅有言辞陈述,没有银行取现、转账等客观书证印证的指控,提出:认定受贿犯罪,资金来源应当查证属实;在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时,应当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排除该部分事实认定。
3. **甄别民事债权债务与受贿款项**:检索梳理卷宗内借款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论证部分款项属于双方民事借贷往来,周X不具备受贿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该类资金不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4. **辨析低价交易型受贿构成要件**:针对低价购房的指控,检索同期同小区、同户型房屋销售记录,对比成交价格,论证涉案房屋折扣属于面向不特定购房者的普通市场销售政策,并非基于职务谋利的权钱交易,不满足受贿罪构成要件。
## 裁判结果
经康蓉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庭前阶段持续的精细化辩护工作,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两次调整起诉指控,将涉案受贿指控金额从 420 余万元核减至 180 余万元,剔除大量证据存疑的受贿事实。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参考控辩双方意见,最终认定周X受贿罪涉案数额 180 余万元,属于 “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从原本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周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本案实现了量刑档次实质性降档,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 办案小结
职务犯罪案件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位,每一笔指控金额都需要接受完整证据链条检验。受贿罪辩护不能仅聚焦开庭庭审,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会见、书面意见提交、持续沟通至关重要。面对言词证据为主的受贿案件,辩护律师要重视细节,既要审查口供证言,更要抓住资金来源、书证、客观交易背景等关键客观证据,活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