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介绍虚开情节,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实现不批捕并最终适用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介绍虚开)**
## 案情经过
张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张X系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兼职会计,日常为多家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履职过程中,应部分客户请求,张X居间牵线,促成客户与一家空壳主体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行为,涉案税额约 120 万元,张X从中收取介绍费共计 X 万余元。本案经由税务部门稽查发现线索后移送公安开展刑事侦查,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就此对张X立案侦查。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向委托人释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介绍虚开行为的刑事入罪标准,着重剖析张X作为中介人员,并未直接实施虚开操作这一情节对于量刑、争取缓刑的重要意义。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第一,张X居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地位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二,结合全案涉案税额、违法所得、主观过错、认罪悔罪表现,张X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审查逮捕阶段是否应当不予批捕;第三,综合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各项从宽量刑情节,对张X能否适用缓刑。
## 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张X,逐一核实介绍虚开行为发生频次、涉案税额、实际获利金额以及张X在整个虚开交易链条当中的角色定位。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形成四项核心辩护意见:
1、张X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并未直接实施发票开具、税款抵扣等实质性虚开操作,在共同犯罪当中居于次要、辅助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张X属于初犯、偶犯,长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触犯刑法源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3、张X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主动全额退缴介绍费违法所得,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涉案税款追缴工作;
4、张X拥有固定居所以及稳定工作收入,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围绕从犯身份、无社会危险性展开论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团队继续立足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充分阐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律理由,同时提交同类案例裁判检索报告,用以佐证介绍虚开案件从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裁判思路。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据此对张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量其属于从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张X无需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