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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蓉律师团队精细化辩护|贪污数额巨大,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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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蓉律师团队精细化辩护|贪污数额巨大,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刘XX原系浙江省某区建设局工程管理科科长。2018 年至 2023 年期间,刘XX利用自身负责辖区市政工程招标评审、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为部分投标企业谋取便利,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购物卡、现金;同时通过虚增部分工程项目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案合计 35 万余元,达到贪污罪 “数额巨大” 标准。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担任刘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团队向家属释明贪污罪量刑规则以及缓刑适用法定条件,明确:本案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基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想要适用缓刑,必须通过从宽情节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并重点梳理了共同犯罪从犯地位、全额退赃退赔、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本案争取缓刑的关键价值。

 

## 案件焦点

 

1. 在共同犯罪事实中,刘XX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能否据此获得减轻处罚;

2. 刘XX监察机关初核阶段的配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3. 涉案金额达 “数额巨大”,叠加各项从宽情节后,能否将量刑降格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门槛;

4. 综合全案事实,刘XX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全部适用条件。

 

## 辩护工作开展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刘XX,逐项核对指控事实细节,固定关键证据,确立全套量刑辩护方案:

第一,论证刘XX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部分涉案行为系刘XX遵照上级领导指示、安排实施,案件的决策权由上级领导掌握,刘XX仅承担事务性、执行性工作,实际分得款项占涉案总额比例较小。辩护团队调取工程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金分配凭证,佐证刘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锁定自首法定减轻情节。刘XX在监察机关初核阶段便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投案具备自愿性、主动性,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

第三,落实全额退赃退赔,强化悔罪表现。辩护团队积极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将 35 万余元全部违法所得全额向监察机关退缴。刘XX自愿书写悔过书,庭审当中自愿认罪认罚,充分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第四,补充初犯、社区矫正等酌定情节。刘X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履职期间曾多次获得单位表彰;其居住地社区出具书面材料,同意接收刘XX开展社区矫正。

第五,论证缓刑适用条件。虽然本案涉案金额属于贪污罪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但本案同时具备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多项法定减轻、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满足缓刑刑期前提;结合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风险、社区矫正落实到位等事实,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全部要件。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法庭完整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部分共同犯罪事实当中系从犯;成立自首;已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判处相应刑罚,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当事人成功避免实刑羁押,得以回归社会。

 

## 办案小结

 

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即便涉案金额达到 “数额巨大” 的区间,并非必然只能在三年以上量刑。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实际地位作用、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叠加,是实现降档量刑、争取缓刑的重要抓手。

 

辩护律师不能仅局限涉案金额,更应当深挖全案事实证据,精准区分共同犯罪中各人员的责任边界,用好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从宽规则,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层面的量刑依据,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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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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