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不予批捕获取保,最终实现缓刑结果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刘XX系某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企业属于小型制造类企业,企业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部分供应商不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企业进项税额缺口,整体企业税负压力较大。为降低企业税负,刘XX经他人牵线介绍,由第三方多家企业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款抵扣,涉案税额约 X 万元。后续税务部门稽查发现涉税异常线索,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刘X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予以羁押。
当事人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接受委托之初,律师团队向家属释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构成要件、量刑规则,着重解读单位犯罪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标准,向家属阐明认罪认罚、足额补缴税款等情节,对争取不予羁押以及缓刑结果的重要价值。
接受委托之后,康蓉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刘XX,逐一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现状、虚开行为决策形成过程、刘XX在案件当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同时了解企业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的现实能力。结合会见以及初步核查获取的案件信息,辩护团队梳理形成整套辩护思路。
## 案件焦点
1、本案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个人犯罪**,刘XX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
2、当事人是否成立自首法定量刑情节;
3、全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能否作为从宽处罚依据;
4、综合企业正常经营、吸纳员工就业等现实情况,是否具备不予批准逮捕以及适用缓刑条件。
## 辩护主要观点
第一,本案应当定性单位犯罪。案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决策出发点系谋求公司利益,虚开带来的利益归属于企业本身,应当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刘XX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裁量,应当区别于自然人个人犯罪予以考量。
第二,当事人具备自首情节。案发之后刘XX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到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符合自首法定要件。
第三,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在律师团队协调推动下,当事人家属及企业多方筹措资金,全额完成税款以及滞纳金补缴,挽回国家税收损失。
第四,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刘XX长期经营实体企业,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诱发本案,主观恶性相对有限。
第五,企业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承担吸纳员工就业的社会功能。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企业经营材料、员工就业相关证明材料,阐明若当事人长期羁押,企业存在倒闭风险,会直接影响员工就业与社会稳定。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继续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初犯偶犯等各项从宽情节,充分阐述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法律理由,同步向办案机关提交完税凭证、企业经营状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据此对刘XX办理取保候审。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案涉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单位犯罪;综合考量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部税款滞纳金补缴完毕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