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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巨大,辩护争取不予批捕最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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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巨大,辩护争取不予批捕最终获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案情经过

 

王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刑事拘留。王X任职于某地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令,经由他人居间介绍,从多家空壳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进项税款抵扣,涉案税额约 X 万元,达到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向家属释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量刑规定以及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法律规则,着重分析王X作为财务人员,受上级指令实施涉案行为这一客观情节,对于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缓刑的重要价值,正式开展全流程刑事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多次会见王X,逐一核实岗位职责、虚开行为的发起决策过程、王X在整个事件当中的实际参与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额外获利等关键事实。通过会见梳理案件细节,律师团队确立四项核心辩护思路:

第一,王X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王X虽为财务经理,仅是遵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示完成虚开发票相关操作,并未参与虚开业务的决策以及对外客户对接工作;除正常固定工资之外,并未因虚开行为获取任何额外利益,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对于参与程度浅、地位次要的从犯,具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裁判空间。

第二,王X成立自首。案发之后王X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案件情况,积极配合税务调查,到案之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满足自首法定构成要件。

第三,积极完成退赃退赔。康蓉律师团队积极协调王X家属,推动企业补缴全部税款以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全部挽回。

第四,王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王X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长期从事财务相关工作,本次涉案系受上级指使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围绕从犯身份、自首情节、退赃挽回损失等事实,充分阐述王X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辩护理由。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继续聚焦从犯减轻处罚、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各项从宽量刑情节,完整论证对王X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 案件焦点

 

1、本案涉案税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否认定王X属于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

2、王X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3、综合全案各项从宽情节,对王X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办案公安机关据此为王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后续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定王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王X系从犯,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对王X判处缓刑并判处罚金。本案原本对应的法定量刑档次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律师团队有效辩护,量刑得到大幅下调,王X免于收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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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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