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案例|业务员涉赌博信息推广,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 案情经过
李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李X任职于某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业务员。按照公司工作安排,李X利用多个微信群、QQ 群对外转发网络赌博平台推广链接及二维码,引流引导不特定社会人员添加赌博平台客服。经侦查查实,李X对外发布的推广信息关联多家赌博平台,其通过该推广业务获取提成约 2 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查办网络赌博平台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李X抓获,并就本案立案侦查。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案件后,向委托人释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量刑规范,结合李X作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当中所处从属地位,制定以争取缓刑为目标的整体辩护方案。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其一,李X作为公司执行层业务员,被动执行公司指令开展推广行为,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成立从犯;其二,结合行为人获利金额、行为作用大小,综合评判本案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其三,行为人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悔罪情节能否被司法机关采纳作为从宽处罚依据。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之后,康蓉律师团队即刻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李X,逐一核实岗位职责、推广素材来源、信息发布途径、实际获利数额以及当事人对于推广内容违法性主观认知情况。经过梳理全案证据,确立四项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李X属于公司普通业务员,于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全部推广素材、发布渠道均由公司确定,李X仅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执行推广任务,对整个犯罪活动不享有决策权限,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李X个人获利有限,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位置。李X提成收入约 2 万余元,与案件组织者、策划者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区分。
第三,李X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
第四,李X系初犯、偶犯,具备固定居所与工作来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当事人既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日常生活状态稳定。
在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持续围绕从犯身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充分阐述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法理依据。同时律师积极沟通家属配合完成全部违法所得退缴工作,固化当事人悔罪表现。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由办案机关对李X办理取保候审。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X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综合考量其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终对李X判处缓刑并判处罚金,李X无需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