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蓉律师团队办案|容留他人吸毒案,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钱X系某公司在职职员,居住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公寓。因碍于朋友情面,钱X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先后两次容留孙X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钱X本人并未参与吸食毒品,系孙X主动提出借用其住所吸食毒品,钱X未予以拒绝。
后孙X因吸毒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查获,到案后供述其曾在钱X的租住公寓内吸食毒品的事实。据此,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钱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侦查,并对钱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