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恶涉嫌寻衅滋事案辩护:律师助力当事人 37 天内获不批捕取保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赵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侦查阶段还被初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赵XX任职于某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酒吧,岗位为酒吧安保人员。酒吧内两桌顾客因消费纠纷爆发激烈争吵,赵XX作为现场安保上前开展劝阻工作。劝阻过程当中,赵XX和其中一名顾客产生肢体接触,该顾客失衡摔倒,头部碰撞桌角造成轻微伤。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办理该起事件侦查过程中,查到赵XX此前还曾在另外一起酒吧纠纷事件当中参与现场劝阻工作,据此将赵XX列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首先向家属释X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厘清正当履职行为与寻衅滋事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边界,同时确定剥离涉恶定性标签的整体辩护思路,正式开展本案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第一,赵XX在处置酒吧顾客冲突时实施的行为,属于安保人员正当履职行为,还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第二,赵XX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第三,综合全案情形,赵XX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否应当予以逮捕。
## 律师辩护意见
康蓉律师团队接案后多次会见赵XX,核实两起纠纷事件完整经过以及行为人主观心态,梳理全部案件线索,形成整套辩护逻辑:
第一,赵XX行为属于履行安保工作职责,不成立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存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主观方面应当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赵XX作为酒吧安保工作人员,面对顾客冲突上前劝阻,属于履行岗位职责,主观上并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流氓动机。劝阻过程产生的肢体接触,属于维持现场秩序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形,和无故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存在本质法律区分。
第二,赵XX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赵XX仅仅是酒吧普通安保工作人员,和其余涉案人员之间并不存在组织、隶属关系,其所参与的两起事件均系工作场景下偶发的纠纷处置行为,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核心特征,不应贴上恶势力成员的定性标签。
第三,本案具备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赵XX属于初犯、偶犯,拥有固定工作以及住所,到案之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相关事实,综合评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赵XX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而非寻衅滋事犯罪,并随案提交酒吧监控录像、同事证言、顾客证言等证据材料,佐证行为背景以及行为性质。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为赵X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在 37 天黄金辩护期内离开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