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准逐罪剥离辩护|康蓉律师团队涉恶类案件辩护,成功打掉两项指控罪名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吴X系某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装修经营业务)负责人。在公司承接装修工程项目经营期间,吴X及其公司和业主、材料供应商以及同业其他装修主体之间多次产生商业矛盾纠纷。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吴X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四项罪名,同时认定吴X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侦查机关指控事实包括:吴X组织人员对拖欠款项的业主实施蹲守滋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威胁方式逼迫业主接受己方装修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纠集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涉嫌聚众斗殴罪;为追索材料货款,对材料供应商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向家属阐明涉恶类案件的辩护思路,确立逐罪剥离的整体辩护策略:对每一笔犯罪指控分别开展证据核验甄别,争取剔除证据不足的罪名;对于证据较为充分的指控,立足于现有事实继续开展量刑层面辩护,谋求从宽处理。
## 案件焦点
1、现有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吴X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
2、本案相关冲突行为是否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要件;
3、对于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两项指控,能否结合案件背景争取对当事人从宽处罚。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针对四项罪名指控逐项开展证据梳理、事实核查与法律研判。
针对聚众斗殴罪的指控,辩护团队调取冲突现场多视角监控录像以及全套证人询问笔录。辩护意见提出,该起冲突缘起对方违约失信,属于民间商业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吴X主观上并不具备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流氓恶性,不存在公然藐视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也不满足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 “聚众” 与 “斗殴” 两项构成要件,据此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认定该罪名。
针对非法拘禁罪指控,辩护团队细致核对材料供应商陈述以及在场全部证人证言。经核查,吴X和供应商之间属于正常商业债务纠纷,供应商系自愿留在公司场所协商还款事宜,吴X一方并没有实施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辩护团队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法律规定提出辩护观点:即便现场存在一定程度僵持,也是因追索债务引发,全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整体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成立非法拘禁罪。
对于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两项指控,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辩护团队判断该部分指控证据较为充分,随即调整辩护重心转向量刑辩护。辩护意见阐明,案涉行为根源源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纠纷,与无端寻衅、欺压群众的典型寻衅滋事行为存在本质差异。同时协助家属积极向本案被害人进行赔偿,促成取得被害人谅解,为量刑从宽夯实事实基础。
针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定性问题,辩护团队提出:涉案参与人员之间不存在稳定固化组织架构,也不存在明确的隶属依附关系,全部涉案事件均是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偶发矛盾引发,本案并不满足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标准,不应予以定性。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核心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两项罪名作出不予起诉处理,仅就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两项罪名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当中不再将吴X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后经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吴X定罪量刑。相较于最初四项罪名数罪并罚的预期后果,本案经过辩护实现罪名减法,当事人整体量刑得到大幅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