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汪X与某公司签订车辆代理及合作经营合同,将其出资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2025年5月,因车辆违章未处理及营运证未审验,某公司停办该两车业务。同年6至9月,汪X在车辆逾期未审验且无有效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继续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多次为多个加油站运送汽油、柴油,期间存在未配备押运员及未开启北斗定位系统等违规行为。2025年9月16日,汪X驾驶装载30余吨汽油的车辆,在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独自驾车运送。次日凌晨,因夜间未降速且操作不当,车辆侧翻撞及路外设施,造成货物泄漏及设施损坏,汪X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汪X在现场等待并自行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汪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公诉机关认为汪X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多次违规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保险赔偿等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汪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此外,汪X因未配备押运员已被公安机关处以2万元行政罚款,该罚款是否应折抵刑事罚金成为关键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多次违规并发生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失,依法从重处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汪X已缴纳的2万元行政罚款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最终,法院判处汪X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余元(已折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