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XX食品公司与被告XX公司、刘XX、XX竣远物流公司、袁X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5月9日,原告与XX公司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运输3.2万余公斤牛羊油,运费卸货后支付。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将货款23.9万余元汇入指定账户购货。随后,XX公司安排刘XX驾驶登记在XX竣远物流公司名下的油罐车进行装运。该车未按约定时间送达目的地,经催讨,刘XX分五次退还10万元,剩余13.9万余元至今未退。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要求刘XX、XX竣远物流公司、袁X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公司辩称,刘XX涉嫌侵占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且其仅为中介方,不应担责。XX竣远物流公司及袁X己辩称,案涉车辆系刘XX个人出资购买并挂靠在公司,公司未参与运营,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运输合同相对方的认定:原告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是XX公司还是刘XX?XX公司是仅提供中介服务还是作为承运人?
2. 民刑交叉问题: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刘XX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从而应驳回起诉?
3. 责任承担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X竣远物流公司及袁X己作为挂靠方及投资人,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全程参与了运输合同的履行,未向承运人披露原告信息,具有托运人地位,故原告运输合同相对方为XX公司。刘XX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民事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XX公司未能按约运输货物,构成违约,应赔偿货款损失13.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及保全保险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XX竣远物流公司及袁X己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及违约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3.9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