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劳动者(原告)入职某护理服务公司(被告,我方当事人)担任产康师岗位,后续办理离职手续。双方仅签订了部分时间段的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离职之后,间隔较长时间,先向劳动监察部门索要往期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证明被拒,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申请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我方当事人在两年多的历史区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持有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明细、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主张该整段周期属于完整、连续的劳动关系;其提起本次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司法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以此作为依据进一步向行政机关申请住房公积金补缴。
护理服务公司接受案件委托后,由张映晓律师代理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张律师提出三项核心抗辩意见:
1.仲裁时效抗辩: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明确,劳动者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应当知晓自身权利状态,其时隔一年以上才申请劳动仲裁,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诉请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一年仲裁时效;
2.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抗辩:即便双方存在阶段性业务往来,也不等于不间断的完整连续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全部存续时段内,持续接受单位管理、考勤、考核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裁判价值导向抗辩:本案属于劳动者离职后事后溯源衍生性维权,如果支持该类诉求,会导致企业用工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加重民营企业经营负担,不符合保护市场主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抗辩意见。
法院查明:原告本人当庭认可劳动关系已于某年终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一年法定仲裁时效;且我方当庭明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劳动者请求确认历史时段劳动关系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其想要依托劳动关系确认结果进而主张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基础也随之丧失。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1.劳动者离职较长时间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多年之前历史阶段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手持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主张超出书面劳动合同范围的更长劳动关系时段,意图以此为基础申请公积金、社保补缴或者索要各类补偿;
3.企业遭遇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仲裁时效抗辩空间,不清楚抗辩思路、证据如何组织;
4.用人单位需要劳动争议仲裁、一审诉讼代理服务,希望降低企业败诉以及衍生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