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初通过微信相识,后续被告多次编造各类理由向原告 借款,款项用于自身花销挥霍。自2024年2月起,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扫码二维码支付的形式,分多笔向被告出借数万元款项。
借款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次日还款,但到期均未履约,原告因此背负债务。经自行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张映晓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自特定日期起按较高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主张赔偿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张映晓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按时出庭,完整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向法庭陈述案件完整事实,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数万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按照法定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提出的超出法律保护范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进行分摊,由被告承担对应部分,该部分款项被告需限期向法院缴纳。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对比说明:原告起诉时主张按四倍 LPR 计算利息以及额外利息损失;法院未支持超额利息及额外损失,但全额支持借款本金,并支持自原告主张的起算点开始计算合法逾期利息,实现当事人核心回款诉求,取得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判决文书。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1.自然人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发生民间借贷,多笔零散转账,无规范借条,借款人到期拒不归还欠款;
2.仅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没有书面借条,对方拖延沟通、失联,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出庭应诉;
3.作为出借人,希望追回借款本金,不清楚哪些利息、损失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4.债务人消极应诉、拒不到庭,需要专业律师代为出庭举证,保障出借人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