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系从事代收红薯的个体经营户,被告李XX为红薯商户。自2024年11月8日起,原告依约为被告送去四车红薯,并交付至某市某区某村等指定地点。其中前三车红薯的货款,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仍剩余2.4万余元至今未予结清。2024年11月13日的红薯采购账款2.8万余元被告已结清。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催讨账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支付。原告郑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东旭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万余元及维权费用两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
原告主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红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往来记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分四次从原告处采购红薯的事实。关于欠款金额,原告主张货款总计11.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8.9万余元,尚欠2.5万余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少支付四百余元,即实际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4万余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记账单及转账记录日期吻合,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两千余元,因缺乏充分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X支付货款2.4万余元;二、驳回原告郑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百余元由被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