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常X与被告潘X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30日,被告潘X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常X提出借款2万元。原告出于多年朋友情谊以及对被告的信任,于同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全额出借了该笔款项。然而,在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却一再推诿,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常X特委托李东旭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100余元(逾期利息分段计算,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3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维权费用两千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潘X是否已经部分偿还了借款,以及剩余欠款的具体数额。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潘X提出抗辩,主张其此前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八千元借款。针对这一主张,双方对实际未偿还的本金数额产生了分歧。原告代理律师李东旭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双方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严格质证,准确界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律师向法庭清晰展示了借款发生、催款过程以及被告部分还款的事实,明确了扣除已还款项后的实际欠款本金,为后续法院查明事实及促成双方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潘X偿还原告常X借款本金1.2万元。该笔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自2025年9月始至2026年6月止,被告需于每月5日前偿还1200元。协议特别约定,如被告逾期给付其中任何一笔,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始,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两百余元,由被告潘X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需于2025年9月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