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东旭律师代理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李东旭律师 在线
四川融创(南充)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75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李东旭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边界。首先,通过梳理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明确某公司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从根源上切断违约责任。其次,全面组织并提交卖家注册信息、订单详情及公证书等证据,充分证明平台已尽到资质审核与信息披露义务。最后,针对原告“职业打假”特征及滥用诉权行为,在庭审中有力抗辩,指出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李律师的专业策略与严密举证,成功帮助平台免除不当连带责任,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宋X在某平台“幸运抓抓机”的“3元福利购”页面,购买了某商行经营的某保健品店内的酸梅晶商品15单,每单实际支付3元。下单后,商家客服告知活动价格出错,3元仅能发300克规格,后改口提出补偿5包并全额退款。宋X收到部分商品后拒绝退款,要求按原订单规格发货。宋X遂起诉某商行,并追加平台经营者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某公司赔付七千余元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因无法联系某商行,法院按宋X撤回对某商行的起诉处理。某公司作为平台方,已披露某商行经营者李X的真实名称及联系方式1XXXXXXXXXX,并将案涉商品下架。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当对宋X的诉求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宋X主张某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未保证活动公正性,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则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已对卖家主体资格尽到合理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已采取下架商品等必要措施,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X与某商行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与某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向宋X提供了案涉店铺经营者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虽某商行曾被列入经营异常,但未影响宋X下单等事宜。宋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七千余元的实际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宋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东旭律师
李东旭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东旭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75
李东旭律师
15113202****0183 执业认证
  • 四川融创(南充)律师...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9号仁和春天花园8号楼17层3号
四川融创(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 158 8170 2329
  • 1588170232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