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在某平台“幸运抓抓机”的“3元福利购”页面,购买了某商行经营的某保健品店内的酸梅晶商品15单,每单实际支付3元。下单后,商家客服告知活动价格出错,3元仅能发300克规格,后改口提出补偿5包并全额退款。宋X收到部分商品后拒绝退款,要求按原订单规格发货。宋X遂起诉某商行,并追加平台经营者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某公司赔付七千余元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因无法联系某商行,法院按宋X撤回对某商行的起诉处理。某公司作为平台方,已披露某商行经营者李X的真实名称及联系方式1XXXXXXXXXX,并将案涉商品下架。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当对宋X的诉求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宋X主张某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未保证活动公正性,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则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已对卖家主体资格尽到合理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已采取下架商品等必要措施,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X与某商行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与某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向宋X提供了案涉店铺经营者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虽某商行曾被列入经营异常,但未影响宋X下单等事宜。宋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七千余元的实际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