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颜X乙系朋友关系。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别向某茶楼、被告某银行账户及微信共计转账14.9万余元。2025年3月,双方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承认上述借款总额并承诺半年内还清。此后被告陆续还款3万余元,剩余款项一直拖欠。原告多次催缴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东旭、李XX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1.9万余元,并承担财产保全费一千四百余元及保险费五百元。被告辩称认可借款事实,但表示目前无力一次性偿还,希望能分期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实际借款、还款金额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等维权合理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三是被告是否应当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借款。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余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经查明,原告向某茶楼转账11.4万余元,向某银行转账2万元,微信转账1.6万余元;被告通过微信还款4.1万余元,银行还款3.2万余元,共计还款7.4万余元,剩余7.6万余元未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五百元,因申请诉讼保全可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担保,该费用并非必要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颜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7.6万余元;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五百余元,被告负担八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一千一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