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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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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适用。庭审前,全面梳理平台交易快照与页面提示记录,固定被告已履行显著提示义务的关键证据。庭审中,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有力论证高价值数码产品拆封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属性,并指出原告拆封试用行为已超出合理查验范畴。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与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有效且原告不符合退货条件,最终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电商平台的合法经营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0日,原告赵X在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购买了一款无线蓝牙耳机,支付价款3900余元。5月12日,赵X签收该商品,外包装密封条完整。5月15日,赵X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内,拆除商品密封条进行查验后,通过平台提交退货申请。某电子商务公司以“密封条损毁”为由拒绝退货。赵X多次沟通并向12315平台投诉,经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货款3900余元及赔偿金80元,并办理7天无理由退货手续。某公司及某电子商务公司共同委托李东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赵X拆除涉案商品密封条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品完好,以及被告关于“密封条损毁不支持退货”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原告是否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

原告主张,其仅拆除密封条查验,未试听使用,商品本体完好,符合“商品完好”定义;被告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应属无效。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为高价值数码电子产品,一次性包装由专属定制,拆封后直接影响二次销售。被告在商品详情页及提交订单页面显著位置,以加黑加粗方式明确提示“防伪签、密封条损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原告拆封行为已超出单纯查验外观范畴,不符合退货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商品属于数码电子类产品,性质上属于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被告在销售页面已对“请勿损坏防伪签、密封条”进行加黑加粗的显著提示,起到了显著提示确认的作用,原告购买时已知悉并确认拆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庭审中原告自认对商品进行了拆封及试用,应当遵守双方约定。原被告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和赔偿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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