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在被告某公司旗下的某店铺购买了一台嵌入式烤箱,价款4999元。后张XX以烤箱无法自由设置烹饪时间和温度为由,要求退货退款。此外,张XX还在某店铺购买了一台伸缩折叠电风扇,价款349元。张XX主张该风扇使用不到一周即损坏不转,且客服拒绝提供维修帮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补偿烤箱1500元,并对电风扇退货退款349元且承担运费。
某公司辩称,案涉烤箱符合国家标准,商品详情页未宣传可自由设置时间和温度,且内置预设菜单可自动适配温度与时长,不存在虚假宣传或质量问题。对于电风扇,某公司认为张XX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风扇非因自身原因损坏,且风扇为充电款,亏电状态下不转属正常现象,不同意退货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烤箱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退款责任;第二,案涉电风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某公司是否应当履行退货退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运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电风扇,根据聊天记录及庭后测试,该风扇在亏电状态下不能工作,不符合其宣称的插电款功能,故支持张XX要求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承担运费的诉讼请求。关于烤箱,案涉商品未在详情页宣传可自由设置烹饪时间和温度,不存在虚假宣传,且预设菜单可实际进行温度和时长的适用,张XX主张退款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XX向某公司退还电风扇,某公司负担运费并在收到风扇后3日内退还货款349元;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