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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律师代理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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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通过梳理平台服务协议与商家审核记录,有力论证了某网络公司与某超市公司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已尽到法定审核及信息披露义务,对商家缺斤短两行为不明知且无过错。庭审中,李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成功阻断原告对平台方的不当索赔。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两平台公司的全部诉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侯X在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淘宝买菜”平台向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多笔面包订单,实付共计40余元。收货后,侯X认为商品存在缺斤短两问题,带包装称重远低于宣称重量。侯X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侯X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某网络公司及某超市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500元。李东旭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某网络公司与某超市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案涉商品重量是否与宣称不符,从而构成欺诈行为;其二,某网络公司与某超市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是否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或先行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经法院现场勘验称重,案涉商品实际重量与宣称重量之差远超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与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信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应退还货款40余元并支付赔偿金1500元。

关于平台责任,法院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作出更有利承诺或明知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等三种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某网络公司与某超市公司已依法公示商家真实名称及证照信息,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平台存在上述法定担责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40余元并赔偿1500元,驳回原告对某网络公司及某超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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