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7日17时许,陈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沿某市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处,与同方向梁X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等待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梁X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负主要责任,梁X负次要责任。梁X先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陈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北京市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大连市XX投保商业三者险,梁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2.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各项损失金额的合理性认定以及各被告赔偿责任的划分。某保险公司北京市XX公司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大部分项目无异议,但针对原告主张的一千余元交通费,指出其票据与就医时间不一致,无法证明系合理就医费用。某保险公司大连市XX则提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有两千余元实为救护车费,应从医疗费中扣除,并主张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陈X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表示仅承担70%的鉴定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梁X因交通事故受损,陈X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北京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大连市XX按70%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法院对原告提供的非正规购物收据及与就医时间不符的交通费票据不予确认,将救护车费与交通费合并认定为七千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梁X1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大连市XX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万余元;陈X赔偿17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