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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律师代理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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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律师作为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精准界定平台与驾驶员的法律关系。通过调取后台订单及出收车记录,证明事发时驾驶员已收车,处于非营运状态,成功主张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从网约车双重属性及保险法理角度,论证车辆未改变使用性质,促使法院厘清各方责任边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月30日18时许,宋X甲驾驶某AXXXXX小型客车,在从事网约车运送乘客过程中,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刘X甲驾驶的某AXXXXX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宋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甲车辆花费维修费9.4万余元。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公司东莞XX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协商无果,刘X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X甲、某公司(网约车平台)及某公司东莞XX赔偿车辆维修费9.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其一,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二,肇事车辆注册为网约车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某公司东莞XX能否据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针对焦点一,某公司代理人提出,平台与驾驶员仅为合作关系,驾驶员可自由注册注销账号、自主决定出车时间。经核查后台数据,事发时驾驶员已收车停止接单,处于非营运状态,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针对焦点二,某公司代理人主张网约车具有营运和私家车双重属性,不能仅因注册过平台就否定其私家车性质,事发时车辆未处于订单状态,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缺乏依据。某公司东莞XX则辩称车辆从事营运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且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应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X甲系在接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某公司应当承担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车辆损失,法院认定合理修车费为5.7万余元(已扣除交强险及驾驶员垫付部分)。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刘X甲维修费损失5.7万余元;驳回刘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宋X甲与刘X甲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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