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于2024年10月2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在职期间,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形,张X作为财务总监面对法律红线明确拒绝。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找来新财务人员要求交接,并拒绝出具劳动合同及解除证明,口头辞退张X并限其10分钟内离开,甚至威胁仲裁会影响其后期找工作。张X认为某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X当庭撤回了确认劳动关系等部分请求,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千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6万余元、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共计7千余元、工牌及门禁卡押金40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某公司答辩认可工资及押金请求,但不认可违法解除及加班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解除与张X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应支付赔偿金;二、张X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是否应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某公司主张张X存在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X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加班费,张X提交了多个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在元旦、正月初三、清明节及周末存在加班情形,某公司未在庭后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视为无异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X存在严重失职等违规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张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结合张X离职前平均工资及在职时间,仲裁委最终裁决:某公司向张X支付工资7千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余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千余元及休息日加班费1千余元;支付工牌及门禁卡押金40元;驳回张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