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徐X于2015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徐X从事店长工作。2024年5月,某公司宣布门店店长实行竞聘上岗制。徐X提交申请表参与某店C店长竞聘,但未能成功。随后,某公司发布通知,将徐X调至某店B担任组长。徐X主张该调岗未经协商,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参与竞聘不代表放弃原店长职务,故拒绝前往某店B报到,继续留在原某店A工作。某公司则辩称,调岗系基于竞聘结果和经营需要,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且徐X曾在某店B微信群内请示排班,表明已接受调岗。某公司认定徐X连续旷工,在发出书面警告后,徐X仍未到新岗位上岗。某公司遂以徐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X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徐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核心在于某公司基于竞聘结果对徐X进行的岗位调整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某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公司规章制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合法有效。某公司实行店长竞聘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徐X自愿参与竞聘但未取得高分,被安排为组长。徐X在微信工作群中请示排班事宜,足以证明其明知竞聘结果及调岗安排。徐X未按照指定工作地点到岗上班,符合规章制度中关于连续旷工的规定。因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