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28日,被告杜X(住某市某县)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隗X(住某市某区)借款5.8万元。双方签订《借据》,明确约定被告需于2025年6月28日前结清所有本息,若不能按时还款,需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同日,原告通过某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名下银行卡全额交付了借款5.8万元。此后,被告于2024年1月分两次共计偿还三千余元,剩余5.4万余元借款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拒绝与原告联系,电话及微信均不予回复,原告遂委托李东旭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5.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四百余元,支付违约金两千九百元,承担律师费四千五百元及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被告杜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被告实际尚欠的借款本息金额;第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四千五百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杜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某银行电子回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对本案借款事实、还款情况及违约事实进行了综合审查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5.4万余元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2万余元,系对个人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两千九百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约定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杜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隗X借款5.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5.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杜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隗X违约金两千九百元;三、驳回原告隗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杜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