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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案件辩护成功|认定犯罪未遂,当事人获缓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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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案件辩护成功|认定犯罪未遂,当事人获缓刑处理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康蓉律师团队

 

## 案情经过

 

赵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赵X系无业人员,因自身经济拮据,尾随一名独自出行女性至某小区地下车库,趁被害人不备从后方靠近,用手捂住被害人嘴巴,意图抢夺被害人手中手提包。被害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赵X慌乱之下未能夺取手提包,随即被闻讯赶来的保安及现场群众当场控制抓获,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就本案以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委托人及家属释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未遂认定标准,以及未遂犯可予以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着重剖析本案中赵X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实现犯罪目的这一重要事实对于案件辩护的价值。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赵X实施抢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未遂,能否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则;第二,结合全案情节,包括有无人身损害后果、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是否具备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条件。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多次会见赵X,逐一核实作案全过程、行为手段以及未能劫取财物的客观原因,梳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确立整套辩护思路:

第一,本案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犯罪未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赵X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实施捂嘴、试图夺取手提包的行为,但因被害人奋力反抗、保安及时到场等意志以外客观因素,最终未能劫取财物。抢劫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既未劫取财物,亦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属于抢劫未遂情形,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作案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律师团队核对被害人伤情相关材料,确认虽然赵X作案时有捂嘴行为,但未形成轻伤及以上损害结果,属于抢劫未遂当中情节相对较轻情形。

第三,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赵X到案后完整交代全部作案事实,不存在隐瞒案情、抗拒侦查的行为。

第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赵X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经济拮据情况下一时冲动引发。

第五,家属积极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团队积极推动家属与被害人开展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意见,对赵X予以谅解。

 

在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无严重人身损害,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辩护意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团队围绕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各项从宽量刑情节,充分向法庭陈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法律理由。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核心辩护观点,认定赵X构成抢劫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最终对赵X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当事人得以免于收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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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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