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抢劫罪案件|成功认定犯罪中止,当事人获缓刑处理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钱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钱X为某外卖平台兼职骑手,因网贷逾期,承受较大经济压力。一日,其在某小区门口尾随独自行走的男子来到一处偏僻路段。钱X从后方靠近该男子,拿出随身携带折叠小刀,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转身之后,钱X认出对方是自己熟识的同行骑手,当即收起小刀,向被害人道歉后自行离开现场。被害人待钱X离开后报警,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就此以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钱X停止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犯罪中止属于 “能犯而未犯”,行为人尚有条件继续完成犯罪,基于自身主观意志主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属于 “想犯而不能犯”,系遭遇客观障碍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
本案当中钱X因认出熟人而停止作案,该情形是否构成客观上的阻碍,是否满足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结合全案事实,当事人无实际损害后果、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能否适用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亦是案件审理重点。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钱X,核实掏出刀具之后全部行为细节、放弃犯罪真实缘由以及撤离现场完整过程,梳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确立整套辩护思路:
第一,当事人行为依法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钱X实施抢劫过程中,并未遭遇到来自外部的强制阻碍。虽然停止作案诱因是认出对方为熟人,但该事实并没有在客观层面剥夺其继续实施抢劫的现实条件与能力,当事人完全可以继续完成抢劫行为,是在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遵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作案、收起刀具并离开现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本次行为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整个过程,钱X持刀之后并未对被害人施加任何暴力伤害,也没有劫取到任何财物,被害人未遭受实际人身、财产损害。
第三,当事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钱X到案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过往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本案缘起网贷逾期带来的经济压力,一时冲动触发犯意,又主动放弃犯罪,体现主观恶性相对有限。
第五,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书面谅解。经律师团队协调,钱X家属向被害人当面致歉,获取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材料。
辩护过程分为两个阶段推进: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着重阐述本案属于犯罪中止、无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社会危险性较低,请求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团队围绕犯罪中止、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各项从宽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向法庭阐明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法律理由。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钱X构成抢劫罪,但属于犯罪中止。综合考量当事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害,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