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罪指控辩护成功|被控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两罪,法院最终未认定职务侵占罪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赵X原为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赵X处于羁押状态。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指控事实:赵X任职销售经理期间,被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客户订单、伪造销售合同等方式,把公司货物低价处置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涉嫌职务侵占涉案财物约 X 万元;另赵X对外开展业务期间,以公司名义和多名客户订立虚假服务合同,骗取客户预付款约 X 万元,涉嫌构成诈骗罪。侦查阶段对赵X作出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两项罪名指控,两项指控涉案金额合计约 X 万元。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首先向家属释明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核心差异: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二罪主要区分要点在于受侵害对象以及行为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方式。辩护团队初步研判,本案被指控职务侵占的相关事实,更偏向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并不当然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 案件焦点
1、赵X向自身关联公司出售案涉货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
2、针对诈骗罪的全部指控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何开展量刑层面辩护;
3、本案侦查立案程序是否存在管辖争议问题。
## 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完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赵X逐一核实案件细节,确立整体辩护思路。
第一,针对职务侵占罪的指控进行实体无罪辩护。辩护团队调取该科技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股权信息、董事会决议等证据材料,查实赵X实际持有公司 30% 股权,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并非完全外部第三方主体,是赵X作为股东参与经营的载体。辩护意见提出:赵X将公司货物销售给该关联公司,属于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许可的商业安排,交易价格参照市场行情予以确定,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该纠纷本质源于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分歧、利润分配矛盾,不宜动用刑事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针对诈骗罪指控开展辩护。经卷宗核查,部分诈骗指控事实证据存有瑕疵,但其中部分事实证据较为充分。辩护团队调整策略,将该部分辩护重心落脚于量刑从宽,提出赵X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积极退赔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予以考量。
第三,程序性辩护。辩护团队对案件立案、侦查全流程进行审查,发现就职务侵占罪的立案事宜存在管辖方面争议,据此提交相应程序性辩护意见。
随后,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书,重点阐述赵X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观点,并随附董事会决议、股权结构材料、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据。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赵X向关联公司出售货物系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的正常商业行为,交易价格公允,该行为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就本案其余查明事实,仅对赵X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相较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的预期刑罚,当事人最终刑期得到大幅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