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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案|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终获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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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案|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终获公安机关撤案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周X系宁波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由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接公司股东举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周X立案侦查,并对周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

 

侦查机关认定,周X在负责客户开发、销售管理工作期间,以 “客户招待费”“市场推广费” 名义,自公司报销约 X 万元费用,办案机关初步认为周X采用虚假名目进行报销,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首先向家属释X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厘清职务侵占刑事犯罪与企业内部违规报销行为之间的法律边界: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若报销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仅存在事后补报、财务手续瑕疵的情形,一般属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不宜直接认定刑事犯罪。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周X,逐一核实案涉报销款项实际去向、报销审批流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厘清背后股东矛盾的案件背景。

 

## 案件焦点

 

第一,周X案涉报销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案涉报销资金是否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报销过程中发票、报销名目存在瑕疵,是否直接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本案是否存在股东之间经济纠纷,是否应当区分企业内部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刑事手段介入公司内部治理。

 

## 律师辩护要点

 

康蓉律师团队梳理报销凭证、银行流水以及公司财务账册,对每一笔报销款项用途开展核查,形成核心辩护观点:

1、案涉报销款项大多实际用于公司客户接待、市场推广等经营活动。部分业务存在原始发票遗失,当事人改用其他名目予以报销,属于报销手续存在瑕疵,但资金并未被周X个人占有,缺乏职务侵占罪所必需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2、本案根源系股东之间股权纠纷以及经营理念分歧,报案股东借助刑事报案方式向周X施压,意图借刑事程序解决企业内部经济矛盾。按照司法政策,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不能以刑事手段干预公司内部治理纠纷。

3、当事人到案之后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主动提交全套报销凭证、银行流水材料,全程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4、周X具备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社会危险性,具备取保候审条件。

 

在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围绕当事人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本案更多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展开充分论证;后续阶段持续跟进案件,继续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法律意见。案件移送侦查环节,律师团队持续跟进侦查进展,向办案公安机关进一步递交书面意见。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周X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目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周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经后续补充侦查,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认定本案实质属于公司内部经济纠纷,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X存在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最终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周X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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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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