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不予批捕获取保,最终争取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案情经过
李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李X任职于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电商客服。该公司借助电商平台对外售卖假冒某知名品牌美妆产品。李X日常主要工作为网店客户咨询答复、订单处理以及售后对接,并不参与公司选品、定价、采购等核心经营决策。经核查,涉案公司假冒美妆产品整体销售金额约**35 万余元**,李X仅领取固定工资,并未获取案件相关业务提成。因品牌权利人进行举报,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对该公司相关人员刑事立案,李X随之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首先向家属释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从犯的法律认定标准,着重说明李X仅从事客服事务性工作这一情节,对于争取不予批捕以及后续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律意义。
## 案件焦点
1、李X作为普通客服人员,在本案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从犯;
2、李X仅领取固定工资、无业务提成,该情节对主观恶性评判带来何种影响;
3、结合李X入职时间较短的客观情况,能否认定其对于涉案商品系假冒产品的主观明知程度;
4、综合全案情节,李X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不予批捕、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提交的法律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据此为李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定李X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其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X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李X无需收监服刑。
### 案件辩护小结
本案属于电商领域侵犯商标类刑事案件,普通企业员工因履职行为卷入刑事犯罪的情形较为典型。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入职时长、岗位职责、对货品真伪认知、实际获利情况,确立整套辩护思路。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当事人属于从犯、无社会危险性;进入审判阶段后,围绕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各项从宽情节,充分阐述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本案通过分阶段开展辩护工作,先后实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以及最终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降低本案对当事人人身自由造成的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