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不予批捕获取保,最终争取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案情经过
孙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孙X为线下服装店经营者,自批发市场供货商处购入一批印有某知名运动品牌商标的服装,在自己门店内以 “品牌折扣”“工厂尾单” 名义对外进行售卖。经核查,涉案店铺销售金额约**15 万余元**,后品牌权利人进行投诉,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就此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首先向家属释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对应量刑规范,着重向家属阐明孙X属于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向权利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于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适用缓刑的重要价值。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孙X,核实货源采购渠道、孙X对于商品真伪的主观认知、涉案销售金额组成以及本人悔罪态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整体辩护思路。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孙X主观恶性程度如何,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审查逮捕阶段是否应当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二是涉案销售金额刚达刑事追诉标准,结合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 辩护要点
康蓉律师团队梳理全案证据,形成五大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被告人孙X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孙X长期经营服装门店,既往无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记录,本案系贪图低价货源购进假冒商品,区别于专业化、有组织的制假售假行为。
第二,涉案销售金额刚越过本罪刑事追诉标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本案涉案销售金额 15 万余元,仅刚达到立案追诉门槛,犯罪危害程度相对有限。
第三,孙X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主动如实交代采购、销售全过程,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品牌权利人损失,达成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律师团队积极推动家属与品牌权利人开展赔偿协商,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品牌权利人出具书面谅解材料。
第五,孙X拥有固定居所与稳定经营业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备社会危险性,不存在妨害侦查的现实风险。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围绕社会危险性展开充分说理,论证本案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继续围绕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充分阐述对孙X适用缓刑的法律理由。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据此为孙X办理取保候审。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孙X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量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各项从宽量刑情节,对孙X依法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孙X无须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