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最终公安机关撤案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案情经过
钱X系经营网店的个体经营者,主营家纺用品。其自某批发市场供货商处购入一批带有某知名品牌商标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并以 “品牌折扣”“正品代购” 等宣传表述于网店对外售卖。经核查,网店账面显示销售金额约 4.2 万余元。后因品牌权利人进行投诉,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钱X立案侦查,钱X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首先向家属释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以及刑事入罪标准,围绕两大核心方向开展初步研判:一是钱X主观方面是否具备犯罪所要求的 “明知”;二是涉案销售金额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主要有三点:
第一,现有证据能否证实钱X主观上**明知案涉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钱X从批发市场供货商处拿货,供货商称货品为正品尾单,作为个体网店经营者,钱X是否负有识别商品真伪的义务,能否推定其主观明知,是本案首要争议焦点。
第二,如何甄别网店交易数据,刷单虚假交易、非侵权商品交易是否应当从销售金额中予以扣减,扣减之后的实际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本罪刑事追诉标准。
第三,结合到案表现,钱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在本案当中如何评价。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钱X,逐一核实采购来源、当事人对商品真伪认知情况,比对进货价格与对外销售价格,梳理拆解网店销售金额的真实构成。结合会见材料以及证据线索,形成三项核心辩护观点:
其一,当事人钱X主观上不具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所要求的 “明知” 故意。钱X系向批发市场供货商采购涉案货品,供货商交易过程中告知该批货品属于正品尾单,钱X基于对供货商的信任完成采购,并未获知商品实为假冒产品。钱X仅为个体网店经营者,并不具备专业鉴别商标真伪的能力。律师团队调取整理采购凭证、当事人与供货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用以佐证当事人的采购背景以及主观认知状态。
其二,剔除虚假交易后涉案实际销售金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律师团队逐笔核对网店全部销售记录,查明部分交易属于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另有部分售卖商品经核实不属于侵权假冒商品。经过对相关交易依法予以核减,最终认定真实有效涉案销售金额并未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门槛。
其三,当事人钱X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提供供货商线索信息,悔罪态度良好。
在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着重阐明本案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经核减后的涉案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进入后续侦查环节,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程,继续向办案机关递交相关辩护法律意见。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提交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钱X主观明知所售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为钱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继续开展补充侦查,康蓉律师团队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之后,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钱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