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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最终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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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最终公安机关撤案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 案情经过

 

赵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赵X系一家小型服装厂经营者,其工厂承接一笔服装代加工订单,由委托方向赵X提供服装样品以及品牌商标标识,要求按照样品进行生产加工。赵X未充分核验委托方是否取得涉案品牌合法授权,便依照委托方指令生产带有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产品。经核查,本案涉案非法经营数额约**10 万余元**。品牌权利人发现侵权情况后进行举报,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遂对本案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首先向家属释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锁定本案核心辩护方向 ——**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要求的 “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自己并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倘若行为人受委托方蒙蔽,对缺少品牌授权一事并不知情,则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赵X主观上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明知”,进而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代加工场景之下,加工厂经营者的审查义务边界应当如何把握,赵X是否已经尽到合理审慎义务;

2、仅有委托方提供样品、商标标识以及口头宣称拥有授权,是否可以直接推定代加工经营者主观明知涉案商标未经许可;

3、在主观明知存疑情形下,是否具备刑事追责的事实与证据基础。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律师团队多次会见赵X,核实承接该代加工订单完整过程、赵X对于委托方商标授权情况知悉程度、是否向委托方索要过授权文件、订单报价以及利润情况。结合会见以及证据梳理,确立三大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赵X主观上并不具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明知”。赵X属于受托代加工,全部生产要求、样品、商标标识均来自委托方,委托方口头告知已经取得品牌授权。作为小型加工厂经营者,赵X已经实施基础核验行为。律师团队调取赵X与委托方微信聊天记录、订单合同、报价单等材料,证据显示赵X曾向委托方索要品牌授权文件,但委托方以属于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出示,同时反复确认自身拥有合法授权。

第二,赵X行为不满足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构成要件。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要件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确知晓没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仍然在同一种商品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结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赵X该主观故意,依法不应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三,赵X属于初犯、偶犯,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无社会危险性。赵X经营服装厂多年,此前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违法前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在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着重阐述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并随案附上微信沟通记录、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进入后续阶段,律师团队持续跟进,继续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法律意见,论证全案证据尚未达到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明标准。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X主观上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明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赵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后续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继续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确认证明赵X主观明知的证据仍然不足,最终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赵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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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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