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冒注册商标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审查逮捕阶段获不批捕,最终当事人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 案情经过
黄X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黄X系某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印刷厂一名排版工人,按照印刷厂老板安排,负责一批某知名品牌食品包装袋的排版、印刷工作。作业过程中,黄X意识到案涉包装袋所使用的品牌商标并未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但迫于上级指令,并未停止作业,继续完成全部排版及印刷事务。经侦查查明,该批假冒商标包装袋对应的非法经营数额约**12 万余元**。品牌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进行举报,由此公安机关对黄X正式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黄X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向家属释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从犯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量刑规则,着重剖析黄X作为普通一线排版工人,受老板指令实施印刷行为这一客观情节,阐明该情节对于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律价值。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其一,黄X作为普通务工人员,受老板指令开展印刷排版工作,能否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其二,黄X仅有固定工资收入,未获取业务提成,主观牟利的恶性程度如何评价;其三,综合全案情节,黄X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不予批准逮捕条件;其四,在构成犯罪前提下,结合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否对黄X适用缓刑。
## 辩护工作概况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迅速开展全案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黄X,逐一核实岗位职责、印刷业务指令来源、黄X对于商标侵权事实的认知程度以及个人实际获利情况。结合会见及案件材料,确立整套核心辩护思路:
第一,黄X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黄X仅为普通排版工人,完全遵从印刷厂老板指令开展排版印刷作业,并不参与业务洽谈、定价谈判、客户对接等核心经营环节,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黄X并未从本次商标侵权业务中获取额外利益。黄X日常只领取固定工资,该笔假冒商标印刷业务并未给其带来提成、分红等额外收益。
第三,黄X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交代印刷业务相关细节,悔罪态度良好。
第四,黄X系初犯、偶犯,拥有固定住所与工作。当事人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长期在该厂务工,收入稳定,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社会危险性较低。
第五,律师团队推动家属积极处置民事赔偿事宜,协调黄X家属配合厂方向品牌权利人进行赔付,顺利取得权利人谅解。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黄X从犯身份以及无社会危险性,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继续围绕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等各项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充分阐述对黄X适用缓刑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黄X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办案公安机关据此为黄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黄X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量黄X系共同犯罪从犯,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黄X缓刑并处罚金,当事人黄X无需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