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冒注册商标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不予批捕获取保,最终争取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办案阶段: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审判阶段**
## 案情经过
陈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陈X系一家小型箱包加工厂经营者,该厂在未取得某知名箱包品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生产多款印制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箱包,并借助网络渠道对外进行销售。经侦查核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约**18 万余元**。品牌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进行举报,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对本案正式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首先向委托人释X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对应的量刑规则,着重向家属阐明,本案中陈X属于初犯、具备认罪认罚基础,若能够完成对权利人损失赔偿并取得谅解,系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缓刑的关键有利情节。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多次会见陈X,核实箱包加工厂实际经营现状、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细节、非法经营数额组成以及陈X自身悔罪情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整体辩护思路。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一是陈X主观恶性程度如何,是否具备较高社会危险性;二是结合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刚达入罪标准,叠加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各项情节,能否对陈X适用不予批捕强制措施,审判阶段可否适用缓刑。
## 辩护要点
康蓉律师团队梳理全案证据后形成五项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陈X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陈X经营箱包加工厂已有数年,此前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记录,本次涉案系受市场竞争压力影响,贪图品牌溢价一时犯错,区别于专业化、有组织的制假售假行为。
第二,涉案非法经营数额相对有限。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约 18 万余元,仅仅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尚未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档次。
第三,陈X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到案之后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如实交代侵权箱包生产、销售相关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家属积极赔付品牌权利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律师团队积极促成家属与商标权利人开展协商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谅解材料。
第五,陈X拥有固定居所与经营场所,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害后续侦查、审判工作开展。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结合各项从轻情节论证陈X无社会危险性,请求对其不予批捕并适用取保候审。进入审判程序后,律师团队继续围绕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充分阐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据此为陈X办理取保候审。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综合考量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量刑情节,最终对陈X判处缓刑并处罚金,陈X无需收监服刑。
